欧洲专利局(EPO)行政理事会在2009年3月份决定对欧洲专利协定的实施细则做出显著变更。这些改变将在2010年4月4日生效。并且对EPO的授权程序产生重大影响。
介绍提交分案申请的新时限
迄今为止,可以在先前申请的授权程序任意阶段,提交与该先前时期专利未决申请有关的分案申请。修改后的第36(1)条规定引入了提交分案申请的一项新时限从而约束上述任意情况。
从2010年4月1日起,分案申请要在24个月内提起,要么始于审查部门公布的首次官方公文(公布有关最早申请的公文),要么始于与在先申请有关的首次提出的异议公文。曾经将待决的在先申请作为条件的规定依然适用。
对于那些在2010年10月1日时限过期或即将过期的欧洲申请,规定到2010年1月10日为止为分案申请的过渡时期。
检索阶段同一类别的多重独立请求
对同一类别(生产、加工、使用、设备)中包含多重独立请求的申请,EPO通常会在其申请审查期间提出反对。
引入的62bis条新规定,在欧洲检索报告公布之前,类似的异议可能会在程序初期被提出。申请人将有两个月时间说明符合该检索主题的权利请求,要么提交不服异议的意见。
如果申请人未能做出答复或者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证据,该检索将按照每个类别中的首次独立请求执行。审查部门将随后要求申请人限定检索主张的权利请求范围。除非,审查部门认定在先异议不合理。
执行实用检索的难度
目前。检索部门认为无法在最新技术水平下展开以所有或某些主旨请求为基础的实用检索,比如在权利请求不明确的情况下,它应该对其结果公布一份合理声明或者草拟不完整检索报告。根据已修改的第63条规定,检索部门将首先要求申请人在2个月期间指出应该检索的内容。如果申请人未能答复或者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就要适用旧程序。
在EPO执行检索之前,给申请人一次以其看法说明被检索对象的机会。
程序初期阶段的强制性答复
目前提议对EPO书面意见公布的检索报告作出答复,但未强制实施。在没有申请人答复的情况下,审查部门通常仅参考该首次官方公文的书面意见。在第161条公布不久后进入欧洲阶段的Euro-PCT申请,当前规定不需要对公文做出答复,为了使申请人能够修改经EPO审查过的权利请求。
根据第70bis条新规定,从2010年4月1日起必须要对具有异议的欧洲检索报告作出答复。这类答复应该在请求审查期限内(欧洲检索报告公布起6个月)或者在EPO确认审查请求的具体期限内做出。
在EPO作为管理者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负责国际检索或者国际间的初步审查时,修改的第161条规定也要求必须对国际阶段提出的异议做出答复。根据2010年4月1日公布的第161条规定称,该规定适用于有公文的申请。
这些修改会加快授权程序,一方面,依附于检索报告上的EPO书面意见等同于一份首次官方公文并且,另一方面,对EPO公布的首次公文实施强制答复,使它能够指导EPO申请或者EURO-PCT申请。
修改欧洲申请的可能性
与对检索报告实施强制性答复相关,第137规定(关于欧洲专利申请的修改)从2010年4月1日起将经历实质变化。据修改的第137(2)条规定,为了对应已延伸的欧洲检索报告,留下了仅有的修改欧洲申请的机会。按照修改的第137(3)条规定,任何其他修改都将需要获得审查部门的同意,与现行做法相比时,修改欧洲申请的机率会减少。
此外,申请人迄今为止没有义务指出申请修改的依据。修订的第137(4)规定必须要确认提出改动的地方,比如划掉删除部分并突出新增部分,并且在申请提交时说明这些修改的理由。否则审查部门将要求申请人在一个月内提供这些修改证明。
有关EPO费用征收的修改
从2010年4月1日起,EPO征收的大部分费用将要增加5%,此外,据修订的第64条规定,在检索部门认定这些权利请求不完整或者一份不完整检索报告情况下,将授予申请人两个月的时限支付额外检索费用。 |